一、 实行快捷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符合立案改革要求的立案大厅,实行柜台式“一条龙”立案。 二、实行远程立案。居住地离人民法院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当事人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的,已经实现联网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将案件相关信息传输至立案庭审查决定。没有实行联网的人民法庭,应当先行收下相关材料,并在二日内报立案庭审查决定。 三、实行巡回立案、办案。在经济条件落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巡回立案、办案。到群众居住地为需要诉讼的群众办理立案和审理案件。 四、 实行预约立案和预约办案。对于行动不便又无力聘请律师的残疾或者老年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提供预约立案或者预约办案服务。 五、 实行休息日立案、办案。 六、 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的责任在诉讼前告知当事人。 七、实行排期当场告知制度。人民法院对于审查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原则进行排期,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和地点。同时,双方还可协商确定开庭日期。 八、落实诉讼保全时限制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九、实行案件即收即审即结制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实用范围,对于案件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实行即收即审即结的速裁方式。 十、 实行延长审理、执行期限告知制度。 十一、“判前评断”和“判后答疑”制度。人民法院对于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判决前后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以及作出裁判的理由和依据。 十二、 实行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并采取多种形式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十三、 健全案件旁听制度。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社会公众旁听案件提供制度保障和便利条件。 十四、实行穷尽执行措施告知制度。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十五、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群众来访的第一位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解答来访人的问题。对于不属于本院或本人职责范围的来访,首问者应当告知来访人相关的智能部门或者负责人。 十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信访机构,配备专职信访接待人员,对群众来信来访应当及时给予答复,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 十七、 改进来访接待方式。人民法院的接访人员必须着法官服上岗接待。做到文明接访,规范服务。 十八、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经济上确有困难、符合法定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其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 十九、实行诉讼指引。人民法院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通过在立案大厅设立值班法官、电子触摸屏、公布热线电话或者网址、编写诉讼指南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引。 二十、实行人文关怀。人民法院根据工作实际,应当在立案、审判等场合配备饮水机、阅报栏、便民药箱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开辟休息区、为律师设立阅卷室、更衣室等设施,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