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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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27日 | ||
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做出终审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在生活、生产经营的紧急需要做出裁定责令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对于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类型也有规定,主要包括: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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